(2017)鄂098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1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诉讼中,原、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