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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1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周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诉讼中,原、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