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建勇与王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勇,王琳,崔建勇,王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223号原告:崔建勇,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被告:王琳,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崔建勇诉被告王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崔建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建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