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仲彬与李兰芳、鲁血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仲彬,李兰芳,鲁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仲彬,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兰芳,女,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鲁血洪,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吴仲彬与被执行人李兰芳、鲁血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仲彬于2016年3月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兰芳、鲁血洪履行支付租赁费129,560元及利息等的义务,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兰芳、鲁血洪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