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敖体萍与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森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体萍,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森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494号原告:敖体萍,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唐亮坤,系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镇河滨大道南端县政府政务中心对面蟠龙大道路口。第三人:贵州森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马鞍山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体萍诉被告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森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敖体萍以被告已支付工资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敖体萍负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