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朴洪义、车海玉与刘力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洪义,车海玉,刘力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朴洪义,男,朝鲜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车海玉,女,朝鲜族,1969年6月19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力丹,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生,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朴洪义、车海玉与被执行人刘力丹之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灿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