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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邹守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守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21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2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守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陈发恒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