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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7)鲁0214刑初(速)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刑初(速)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孝民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赵方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