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灿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灿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09号罪犯李灿林,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灿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灿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灿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灿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灿林犯罪性质恶劣,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灿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