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良友因与被申请人刘宗祥、刘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良友,刘宗祥,刘虎,赵良多,王志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良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宗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虎���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良多。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刚。再审申请人赵良友因与被申请人刘宗祥、刘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良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案土地并非被申请人合法承包地,而是申请人的承包地;2、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肃北县人民法院(2015)肃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有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3、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但二审庭审中没有组织质证;4、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数额错误,缺乏客观的合理性,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5、一、二审判决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过错比例分别承担责任的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刘宗祥、刘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申请人诉称本案涉案土地系申请人承包地的事实不成立;2、申请人所称“肃北县人民法院(2015)肃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有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3、申请人诉称的有经管站、刑警队队长、同村村民等录音资料不属新的证据,上述录音已在开庭时质证,录音资料里面没有反映出申请人要证明的事实;4、申请人诉称的一、二审认定财产损失的数额错误的申请理由不成立;5、申请人诉称的一、二审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的事实不存在。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种植的土地是其自己的承包地,但其提交的原肃北县党城乡人民政府出具给二村村委会的便函仅表示乡政府同意赵良友在拾人沟和芦草沟一带开垦荒地50亩,便函中没有具体的方位和四至,且便函中所提报告在乡、村均亦没有留底档案。该便函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再审申请人以此主张涉案诉争土地为其承包地证据不足。对被申请人种植的大豆、小麦及豆杆草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案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耕种涉案土地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此外,经审查,本案亦不存在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组织听证的情形。综上,赵良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良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