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刚、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刚,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爱菊,朱光礼,杨义忠,朱智勇,邓厚琼,张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男,系该社员工。原审被告:朱爱菊,女。原审被告:朱光礼,男。原审被告:杨义忠,男。原审被告:朱智勇,男。原审被告:邓厚琼,女。原审被告:张晖,男。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朱爱菊、朱光礼、杨义忠、朱智勇、邓厚琼、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刚于2017年4月25日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1.50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权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永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