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琳与丁延琴、张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丁延琴,张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琳,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曲里村村民,现住甘泉县育英小区。委托代理人韩伟,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丁延琴,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社区居民,现住甘泉县姚店村。被执行人张雯莉,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迎宾路264号,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丁延琴、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延琴、张雯莉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琳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650元。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雯莉分两次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