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奚可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奚可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0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人民西路176号。代表人:许新文,行长。被告:奚可红,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奚可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