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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4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海峰与被执行人唐士东、张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海峰,唐士东,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13号之三申请人佟海峰,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唐士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张玉祥,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人佟海峰与被执行人唐士东、张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祥账号550040121005444075上的存款13000.00元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