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卫生与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生,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法定代表人:高本定。村委会主任。赵卫生申请执行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0624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元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