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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卫生与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生,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法定代表人:高本定。村委会主任。赵卫生申请执行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0624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元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