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平县首鑫筛网经营部与蒋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县首鑫筛网经营部,蒋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首鑫筛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经营者首照春,男,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蒋远明,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首鑫筛网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8执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