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简树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树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树国,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前郭县。因涉嫌强奸,于2017年3月被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5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树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简树国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松原南收费站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简树国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1.23㎎/100ml。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提供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简树国的供述,松原市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树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树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简树国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前郭县长山派出所出具的简树国涉嫌强奸罪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松原市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简树国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树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简树国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前郭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树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