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3752572-5。被执行人陈小艳,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小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小艳在交通银行武汉二桥支行62×××8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014.5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