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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陆冬琴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冬琴,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609号原告:陆冬琴,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安全科长。原告陆冬琴与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陆冬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冬琴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冬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冬琴负担。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