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潘与曾百龙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潘,曾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21号申请人:赵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百龙,男。申请人赵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百龙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CHSUB2Z0117Q000007A。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百龙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