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70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忠雄与被告曹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忠雄,曹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028号之二原告:贺忠雄。被告:曹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忠雄与被告曹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贺忠雄6170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