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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朝华与赵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华,赵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380号原告李朝华,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赵云(又名赵赟),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赵关民,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朝华与被告赵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云将自己所有位于渑池县城关镇新文东区28号楼5楼东户住宅房,建筑面积为176.51平方,房权证(渑房管字第私20136号)的住房卖给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额房款,口头约定2016年11月20日前腾出房屋,收到房款次日将房权证��给原告。被告收到房款后将房权证交予原告,到腾房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被告仍居住在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房屋产权亦未发生转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朝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渑池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