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园园、刘佳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刘佳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园园,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住。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刘佳佳,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住。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伙同谢传胜(在逃)及另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连续在固安县温泉园区实施盗窃:在林城村���迁楼5号楼3单元楼下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景园小区5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林城村友家宾馆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温泉园区南陈村忆香来农家院门口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被盗车价值人民币12405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园园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伙同谢传胜(在逃)及另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连续在固安县温泉园区实施盗窃:在南陈村忆香来农家院门口、林城村回迁楼盗窃红、绿色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在林城村友家宾馆门口盗窃二轮电动自行车两辆。被告人把所盗电动车电瓶卸下后,将车辆丢弃。四人继续在林城村回迁楼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准备卸电瓶时二被告人被抓获。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405元。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刘园园曾因故意杀人被劳教,因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园园辨认笔录及供述:其辨认出谢传胜系与其共同盗窃的姓谢的男子。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谢传胜打电话让其跟着出去干挣钱的事。其想自己正好欠弟弟刘佳佳的钱,就叫上了刘佳佳。谢传胜和面包车司机接上其和刘佳佳就往固安走。途中谢传胜说到固安那边弄几辆车,卖点钱。过了固安界牌,其看见饭店门口有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就和谢传胜下了车,谢传胜用自制的钥匙将车打开,开到了地里,将电瓶卸下来,装上了���包车,然后开车寻找下一个目标。采用同样的办法在林城回迁楼的一栋楼下偷了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在友家宾馆旁边偷了雅迪牌、踏浪牌电动车的电瓶;在回迁楼区偷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准备卸电瓶时被巡逻的警察发现,谢传胜和面包车司机开车跑了,其和刘佳佳被带到了派出所。由于电动车不好弄走,电瓶最值钱,就卸了电瓶,把车扔了。2、被告人刘佳佳辨认笔录及供述与刘园园的基本一致。3、被害人邢某均的陈述:2016年12月18日早晨,其发现放在南陈村忆香来农家院门口的红色振兴牌电动三轮车被盗。4、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其在林城村友家宾馆上班。2016年12月18日7时35分,其和同事王某下班回家时,发现放在宾馆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二人查看宾馆监控,发现在0时26分,三名陌生男子将二人电动车偷走了。其到派出所报案时,发现其中的两个人在派出所���5、被害人王某陈述的内容与牛某的基本一致。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8日早晨,其发现放在林城村回迁楼5号楼1单元楼下的奥玛牌绿色电动三轮车被盗。7、被害人裴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8日早晨,其发现放在楼下的倍爱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8、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盗窃用工具照片及相关物证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地点和盗窃的物品、盗窃使用的工具等情况。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为12405元。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二被告人盗窃时所戴帽子和开锁器被扣押,被盗三辆电动三轮车、二辆二轮电动自行车被扣押并发还失主。1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园园前科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园园、刘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园园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园园曾被劳教和多次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园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佳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忠波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中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