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宝林与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林,徐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民初1670号原告:姜宝林,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徐文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姜宝林为与被告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元(按年利率5%自2015年3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实际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徐文华向姜宝林借款100000元,借期二个月;姜宝林已转账交付该笔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返还借款本金89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宝林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收取51元,由被告徐文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