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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连墙与李莺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墙,李莺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286号原告李连墙,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溪,男,住福建省安溪县,系李连墙所在的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李莺泰,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连墙与被告李莺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莺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连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莺泰偿还原告李连墙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9日,被告李莺泰因需要现金周转,向原告李连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1张并签名、捺印后交由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李莺泰未作答辩。李莺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经审查,李连墙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1张、李莺泰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1张、借条1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9日,李莺泰向李连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李莺泰出具借条1张交由李连墙收执。该借条未对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的期限作出约定。借款后,李莺泰至今未偿还李连墙借款或利息。2017年3月13日,李连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李连墙与李莺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的期限未作约定,故李连墙可以催告李莺泰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及利息。经李连墙起诉催告,李莺泰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偿还李连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0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李连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莺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莺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连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0年3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李莺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小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