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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桂月与李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月,李凤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2266号原告:王桂月,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凤英,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桂月诉被告李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XX审判员王铭泽人民陪审员李宁法官助理瓮亚穗法官助理瓮亚穗书记员邓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