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德君、周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陈德君,周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新起街。被执行人陈德君,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双河镇。被执行人周奇南,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双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德君、周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2016)黑09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金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