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上红叶光华与吴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上红,叶光华,吴治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80号原告:罗上红,女,1981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特别授权)。原告:叶光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治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罗上红,叶光华与吴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罗上红,叶光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上红,叶光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上红,叶光华对吴治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上红,叶光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海人民陪审员 何胜丽人民陪审员 唐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