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金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良,丁虹元,孙经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64号申请人:孙金良,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丁虹元,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经坤,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丁虹元、孙经坤共同委托。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金良与丁虹元、孙经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丁虹元、孙经坤给付甲方孙金良人民币145000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12月31日前分别付款200000元、1250000元。二、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之数额、期限付清款项,则甲方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全部未付款;同时乙方按未付款数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金良与丁虹元、孙经坤于2017年4月2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