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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海鹏与马万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鹏,马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马万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海鹏与被执行人马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万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9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