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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钧、孙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钧,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朱巨标,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孙开钧,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孙为富,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巨标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2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开钧、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开钧、孙为富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朱巨标申请执行孙开钧、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259号民事判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