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宝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宝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397号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号盛世太白*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262852950。法定代表人李西方,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刑宝新,男。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宝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告邢宝新作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西安老邢头餐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现原告以邢宝新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