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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迟玉荣与迟玉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荣,迟玉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1630号原告:迟玉荣,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玉光,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迟玉荣诉被告迟玉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伟芳、被告迟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母亲就医所支出的医疗费125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善根(76周岁)育有两子两女,分别为迟玉营、迟玉光、迟玉兰、迟玉荣,2016年杨善根因胃穿孔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5万多元,出院后跟随原告居住。杨善根住院费用由原告垫付,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杨善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该由其个子女均摊,迟玉营、迟玉兰均已分摊完毕,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分摊其母亲就医的医疗费,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迟玉光辩称,不认可杨善根医疗费数额。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杨善根的子女,除原、被告外,杨善根与其丈夫另有一子迟玉营、一女迟玉兰。2012年,杨善根之夫去世。2016年9月,杨善根因胃溃疡穿孔等疾病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50123.95元,以上费用分别由迟玉营支付20000元、迟玉兰支付7000元、迟玉荣支付23123.95元,被告迟玉光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及迟玉营、迟玉兰作为杨善根的子女,对杨善根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杨善根已年逾七旬,在杨善根因病住院时,以上四人均应自觉协商负担杨善根的医疗费用。在以上四人对负担份额达不成完全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医疗费由四人均担为宜,即每人应负担12530.98元。扣除迟玉营、迟玉兰已支付的部分,原告实际已支付杨善根住院期间医疗费23123.95元,扣除均分原告应担数额后,余额10592.96元尚在被告迟玉光应负担数额范围内,因被告迟玉光对此并未承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迟玉荣医疗费垫付款10592.96元。二、驳回原告迟玉荣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迟玉光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