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亚红与张立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亚红,张立英,刘永霞,王凯,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亚红,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苗雨强,吉林爱华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英,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永霞,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审被告:王凯,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审第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亚红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雨强,被上诉人张立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原审被告刘永霞、原审第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返还上诉人付亚红。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