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焕章与张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章,张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21号原告:张焕章,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邱金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俊,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张焕章与被告张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焕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焕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焕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焕章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