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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焕章与张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章,张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21号原告:张焕章,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邱金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俊,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张焕章与被告张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焕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焕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焕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焕章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