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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双全、赵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双全,赵幸,赵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67号申请人:蔡双全,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赵幸,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赵国明,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蔡双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幸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赵国明的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蔡双全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双全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赵幸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赵国明的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赵幸、赵国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