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80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柯超英,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刘翔。被告: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山股份公司机关)。法定代表人:马国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