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春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鸣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梦涛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3)陕证经字第000736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26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