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重庆市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573号原告:华某某,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台楠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金马楼附1层。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妇女联合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负责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剑波,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重庆市妇女联合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奥斯格密封衬垫厂、重庆市妇女联合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