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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君霄与郑金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霄,郑金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519号原告:王君霄,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郑金锁,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原告王君霄与被告郑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