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君霄与郑金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霄,郑金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519号原告:王君霄,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郑金锁,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原告王君霄与被告郑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