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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刘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霞,刘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725号原告:刘丽霞,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孙大海,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霞,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刘丽霞诉被告刘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丽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霞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