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仁星与李忠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星,李忠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189号原告:许仁星,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城,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祥,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许仁星与李忠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许仁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仁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0元,由许仁星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