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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仁星与李忠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星,李忠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189号原告:许仁星,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城,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祥,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许仁星与李忠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许仁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仁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70元,由许仁星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