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冶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冶某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冶某某与韩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冶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冶某某向本院撤回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销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224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海录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