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庄岩、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岩,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庄岩,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庄岩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405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将本案案款人民币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4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