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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闻家棠与叶培喜、佘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家棠,佘祥国,叶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闻家棠,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佘祥国,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培喜,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执4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佘祥国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一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佘祥国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一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