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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川海与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川海,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31号原告:罗川海,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李树全。原告罗川海与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罗川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川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川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罗川海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