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栗文平、袁如云、王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栗文平,袁如云,王富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3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号。负责人:柳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加茂,该公司职员。被告:栗文平,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袁如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王富金,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告栗文平、袁如云、王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