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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雷玉眉、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眉,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98号申请执行人雷玉眉,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大林村1号。法定代表人钟奶荣。申请执行人雷玉眉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200.7元,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36435元。对于剩余债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