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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房思洋与范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洋,范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956号原告:房思洋,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告:范冬梅,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房思洋与被告范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房思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范冬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思洋自愿提出对范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思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