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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师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发军,师豹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241号原告:康发军,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无业,住临泽县工商银行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419************,电话139936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武,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豹,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街村二社,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569368****。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烈霞,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发军与被告师豹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康发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发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康发军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