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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270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以起诉有误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4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